如何理解把握商標注冊使用的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1993年修改《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時,有關“用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實質上已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
鑒于實踐中惡意搶注、惡意異議、惡意侵權的問題仍然較為嚴重,2013年修改《商標法》時,在總則(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講信用,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遵守法律規定。
應當說,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已經將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于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的各個環節。
2013年《商標法》不僅保留了第十三條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第十五條有關禁止代理人代表人及其他關聯關系人搶注商標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有關保護在先權利及禁止搶注在先商標的規定,第四十四條有關“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規定,還強化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誠實信用義務,在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在第六十八條明確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行政處罰等法律后果。
為了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商標以及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等行為,2019年4月再次修改了《商標法》。
一是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明確規定應當予以駁回,并增列為提出商標異議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絕對事由。即:
(1)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
(2)在第十九條第三款增加“第四條”字樣,對明知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情形的,明確要求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其委托,否則對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行政處罰。
(3)在有關對初步審定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程序的第三十三條中,將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主要是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以及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增列為“(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的絕對事由。
(4)在有關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絕對事由的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將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增列為“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絕對事由。
二是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以及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行為,明確規定分別予以行政處罰和司法制裁。
即:在第六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總之,“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講信用,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遵守法律規定。
作為《商標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實務價值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指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督促當事人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公平競爭;二是可用于解釋、評價、補充相關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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