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杰出人才移民
美國杰出人才移民是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簡稱EB-1),是美國職業類移民申請,是美國政府“招才納賢”,積極吸引招納世界各國優秀人才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體體現。根據移民法規定,滿足“杰出人才”標準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請勞工證,就可以直接申請移民并獲得綠卡,而且申請人無論身在美國、中國或其它國家皆可申請。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的定義,“杰出人才”申請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商業、科學、藝術、教育、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而且其成果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杰出專業人才。這些人應是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并申請人在獲得杰出人才綠卡后,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而其工作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提供實質貢獻。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諾。
杰出商業類人才 杰出科技類人才 杰出藝術類人才 杰出教育類人才 杰出體育類人才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簡稱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員”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的教授或研究人員。此外,申請人還必須在某學術領域中,至少執教或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的工作經驗。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必須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需要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諾。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簡稱EB-1C)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或EB-1(c)則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為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樣,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并需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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