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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BVI經濟實質法的解決方案
2019/12/12 來源:http://m.linksdigg.com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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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實質法
自從2018年12月BVI頒布《經濟實質法案》以來,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的修訂相關法案及實施細則,具體如下:
BVI《經濟實質法案》立法過程:
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法(2019年修訂),于2019年1月1日追溯生效。
經濟實質法中與2017年BOSS相關條款,于2019年6月28日生效。
經濟實質法中與2017年BOSS相關條款(2019年修訂),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經濟實質法中與2017年BOSS相關條款(2019年第二次修訂),于2019年10月1日全部生效。
經濟實質實施條例(2019年10月9日發布),于BOSS法(2019年第3次修訂)生效后生效。

二、BVI的立法框架已通過OECD審閱
OECD 已經在2019年7月完成對包括百慕大、BVI 和開曼群島在內的 12
個低稅管轄區經濟實質國內立法框架的審閱。
BVI已經通過OECD審閱,最新審閱具體情況如下:
其中,安圭拉、百慕大、巴林島、巴巴多斯、百慕大、BVI、開曼群島、根西島、曼島、澤西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這11個司法管轄區被認定為“自2019年1月1日起引入經濟實質法案,國內法律架構滿足標準各方面的需求”,且為“無害狀態”。
但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自2019年4月30日起引入經濟實質法案,雖然國內法律架構滿足標準各方面的需求,但有一個關鍵性技術問題不達標”,因此,仍處于“修改過程中”。
三、BVI的實施細則尚未得到歐盟認可
截止到2019年11月14日,有8個司法管轄區在歐盟黑名單上,其中3個司法管轄區屬于美國,具體如下:
美屬薩摩亞、美屬維爾京群島、關島(美國)、斐濟、阿曼、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瓦努阿圖。
由于BVI的《經濟實質法案》及《實施細則》就相關實體的不同業務的經濟實質要求、考量原則、外包服務的適用等進行比較明確的說明,因此,BVI已經不在歐盟“不進行稅務合作的司法管轄區”名單之列。
即便如此,BVI的《經濟實質法案》及《實施細則》,目前尚未得到歐盟理事會認可。也就是說,未來還可能會不時更新,提出新的合規要求。

四、經濟實質法規流程
1、“在BVI進行控制和管理”要求:
(1)在BVI召開足夠數量的董事會;
(2)身臨BVI參會的董事達到法定人數;
(3)參會的的董事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
(4)董事會決議須經記錄且會議紀要須保存在BVI。
2、實施條例第11條明確營業費用是指相關活動運營發生的費用支出。
3、通過代理聘用員工從事相關活動的可將這些員工視為其自身員工。
4、“足夠的”或“合適的”沒有明確的數量標準。
5、為從事相關活動產生的費用金額和在全球范圍內雇傭的員工數量(及其資質)均與評估是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高度相關。
6、運營場所不要求為實體自有,也可以是租用或經許可使用的場所。
7、允許外包,但不允許CGA活動在BVI以外開展。
8、實體需能夠對外包活動進行監控。
9、實體清算期間也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五、申報要求
1、列出了在擴大的自行報告制度下需要通過Boss系統申報的“規定信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實體申報其為非居民因此不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仍須在申報時確認其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2、相關實體及其注冊代理人需就“規定信息”分別履行各自的申報義務。
3、與經濟實質相關的規定信息必須在財年結束的6個月內提供。
4、實施條例第24條明確了將工作/相關活動外包的實體需要提供的信息清單。
5、申報和提交期間以及知識產權相關要求等細則正在草擬中。

六、信息交換
1、面臨信息交換的情形:
(1)違反經濟實質要求;
(2)從事知識產權業務而被推定為未在BVI從事CIGA(即高風險知識產權實體)將觸發與相關境外主管當局的即時信息交換。
2、對于申報為另一管轄區稅收居民的實體,將通知該實體稅收居民地以及該實體最終受益人(或法定所有人)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家主管當局。
七、如何應對BVI經濟實質法?
1. 時間要求
1)對現有BVI實體(即2019年1月1日前設立的實體)而言,需要遵從經濟實質要求的首個財年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2)2019年1月1日及之后設立的BVI實體需要即時遵從經濟實質要求,從設立之日起的12個月期間即為首個需要遵從經濟實質的財年。